最近国内频频爆出棋牌室、棋牌平台**事件,为正在健康发展的棋牌游戏产业敲响警钟。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行为,利用棋牌游戏进行**一直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因此,游戏开发运营商在游戏中设计应区分虚拟货币和游戏币来规避法律风险。
对于虚拟货币,《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如下的定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 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
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 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游戏币则是指游戏内通过游戏获得的奖励积分。
我国法律对于“虚拟货币”的定义比较宽泛,即在玩家对某一游戏进行现金充值后,不论是以何种单位对充值金额进行记录,如“点数、点券、 Q币”等,该记录单位皆被认为是“虚拟货币”。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一定要使用“虚拟货币”这一形式来提供有偿服务,但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公司的运营方式都是通过“虚拟货币”来完成游戏道具与真实货币的对接。而“游戏币”则是指游戏内通过游戏获得的奖励积分。
“虚拟货币”是玩家的预付金额,具有“财产性质”,不能在游戏中直接作为“筹码”使用。因此,在游戏中,只能以“游戏币”的方式来进行玩家游戏成绩的记录,而不能以“虚拟货币”直接作为玩家游戏成绩的记录标准,且“游戏币”不能具有“财产性质”,即玩家不能使用“游戏币”来购买“虚拟货币”可以购买的增值道具或其他服务。
“游戏币”不具有财产性质,仅仅是对玩家游戏成绩的一种记录方式,因此,不能将“游戏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或“真实货币”。而将“虚拟货币”单向兑换成“游戏币”的行为,也存在被认定为“组织**”的法律风险。据了解,国内各大游戏平台都采用通过“赠送”的方式将“游戏币”派发给玩家,即 在通过“虚拟货币”购买特定道具时玩家可以获赠一定数量的“游戏币”。以这种方式获得的“游戏币”是因为玩家购买特定道具“赠送”给玩家的,并非玩家用 “虚拟货币”兑换。我们认为,中国各大游戏平台采用的“赠送游戏币”方式实际是为了规避“**”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此类游戏中,存在没有“财产性质”的 “游戏币”是必不可少的。
如今,国内网络棋牌游戏市场一片繁荣,在游戏模式上,我国法律有比较多的限制,比如对**、虚拟货币等问题均有较多特殊规定,如果开发的游戏不符合这些规定,或者在后期运营中一不小心触犯了相关规定,将会给自身带来损失。因此,熟悉相关法规、区分网络游戏里的虚拟货币和游戏币的功用,对于网络棋牌游戏运营商规避法律风险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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